见近现代经注。教乘 (al—Shari‘ah) 见三乘。《教典诠释》 见《奈赛斐教典诠释》。教法实体(Furu‘) 伊斯兰教法概念。阿拉伯语“弗鲁尔”的意译。系教法渊源和教法程序法规的对称。指伊斯兰教法的各个门类,主要包括宗教基本义务(教律)、婚姻家庭、遗产继承、民事、商事、刑事、瓦克夫制度、释放奴隶、圣战、战利品分配及政治学说(即哈里发学说或伊玛目学说)等。近代以来,伊斯兰国家经过法制改革,其范围渐趋狭窄,教律不再属于教法范畴,民事、商事、刑事以现代世俗法为据,仅婚姻家庭和遗产继承两大领域仍以教法为据,称为穆斯林的“家庭法”、“家庭保护法”或“私人身份法”等。亦有对教法实体作宽泛界定的派别,如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认为,伊斯兰教法(即沙里亚)为安拉启示之法,没有任何领域可以置外。但该派不大重视教法实体,而更重教法精神,视沙里亚为普遍适用的政治指导原则,相当于国家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