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义指称论是西方哲学史上一种影响较大的意义理论。其基本思想是:名称是通过指示或指称外部世界中的事物或事实而具有意义,一个名称的意义就是它所指示或指称的对象。名称和对象之间存在着对应的关系、一个名称代表或指示它的对象,对象既包括个别的人或物( 名指称的对象),也包括某一类事物( 通名指称的对象),还包括状态、性质、关系等等。也有人认为,一个表达式的意义不在于表达式所指称的对象,而在于表达式与它所指称的对象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构成表达式的意义。这种理论溯源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认为词代表词所指的事物的本质属性,一个事物的本质属性规定了关于这个事物的概念的内涵,当本质属性由所展的事物分离出来而与有关语词相结合时,它就变成语词的意义。 后J.S.穆勒提出词是意义的最基本的单位,每个名称,不论它是单个的词或词组都代表某种事物。一个名称所代表的事物,就是这个名称或词的意义。罗素先后提出语法指称论和逻辑指称论:前者强调专名的意义是专名所指示的项(即事物),形容词和动词的意义是它们所指示的项;后者则强调专名与个体、命题与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专名的意义就是专名所指示的个体,命题的意义在于命题所表述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