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应主义,又称报应刑主义(Theorie der Vergeltungsstrafe)、绝对理论(Absolute Theorie),强调刑罚的施加在于报应。恶有恶报、善有善报是人理常情,犯罪是一种恶,对于犯罪之恶,应以刑罚应之。刑罚是犯罪之报应,着眼于已然之罪,犯罪事实不仅为刑罚之条件,而且为刑罚之唯一原因。根据时代的变迁以及报应根据(为何报应)之本源的不同,报应主义经历了三种理论形态:神意报应、道德报应、法律报应。报应主义认为,刑法的正当性就在于它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按照报应论者的形象说法,罪犯对社会有一种应偿付之债,社会则因犯罪的恶行而向其回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杀人偿命与欠债还钱一样,被认为是公正之常理。报应思想来源于原始社会的复仇观念,但两者又有所不同。这种差别主要在于:复仇具有强烈的主观性,而报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所以它是有节制的。因为报应兼指以恶报恶与以善报善,以恶害报以恶行是谓报应,以善果报以善行也为报应,报应中的恶与恶、善与善务必成对等相称关系。所以,报应有一定的限度,而复仇则常是放纵而漫无节制的。因此,复仇与报应不能等同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