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正是指环境道德原则之一。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所有人都应拥有平等地享受清洁环境而不遭受不利环境伤害的权利;二是指环境享用的权利与环境保护的责任、义务相统一。环境公正概念于1982年首次提出,80年代后期在美国得以确立,1991年美国有色人种环境领导人平盛顿峰会“环境公正17项原则”提出之后得以广泛传播。环境公正从性质上,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地理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和社会意义上的环境公正。程序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同等待遇问题,即各种规章制度和评估标准应当是普遍适用的,每个人在涉及自己社会的事务时,都应当拥有知情权和参与权:地理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社区付出与获得的对称,即容纳废物的社区应从产生废物的社区得到补偿,社会意义上的环境公正强调在整个社会中保障个人或群体应得之权益的重要性,即不同种族、民族、群体承受的环境风险比例相当。从时空上,可分为代内环境公正、代际环境公正和人地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