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格勒(‘Aql) 伊斯兰教法学名词。阿拉伯语音译,意为“理智”、“理性”。安拉启示和理性相结合,构成教法的渊源。逊尼派教法学家在释法过程中,将人类理性活动的“类比推理”方法(Qiyas,格亚斯)运用于立法,以扩大创制的范围,但推理必须以经、训为前提,其结论不得悖逆经、训原文,并经教法学家们的公议核准后方为有效。什叶派的乌苏勒教法学派尤为重视理性的作用,理性为该派教法的四大渊源之一,并认为理性高于一则虚弱的圣训。阿格勒又是释法者、执法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教法对证人、法人资格规定的一项基本要求。只有理智健全、知识渊博的教法学家才有资格解释称之为“安拉之法”的伊斯兰教法,为一般穆斯林提供法律指导和咨询服务。理智健全的穆斯林才能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按逊尼派的哈里发学说,国家元首哈里发一般也必须具有良好的视力、听力和健全的理性判断的能力。此外,在诉讼中被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是理智健全、能判断是非曲直的成人;在婚姻家庭、遗产继承等民法领域,作为权利主体的法人,也都必须是理智健全、有行为能力者。理智不健全者、未成年者一般不能结婚,无权处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