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观是关于权利的性质、产生、发展的基本观念。起源于17、18世纪,最早来自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或天赋权利(god?given rights)的思想,尤其被社会契约论者所广泛使用。自然权利观念是个人权利观念的表述,是权利观的最早理论形态。近代西方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1632—1704)、霍布斯(Thomas Hobbes, 1588—1679)、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都阐发了这一观点。 从自然权利观念产生,关于权利问题上的争论,主要不是围绕要不要权利或权利到底存在不存在的问题,而是围绕什么权利该优先和它的含义究竟是什么而展开。从历史角度看,权利观念的发展经历了三代: 第一代权利观强调传统的生存权、自由权(traditional liberties)和公民权(privileges of citizens),如宗教宽容、免受专制逮捕、自由言论、自由选举等权利。第二代权利观强调社会经济权利,如私人财产权、受教育权,居住、健康、选择职业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