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语pravra^jana 或 na^=s/ana,巴利语pabba^jana 或 na^sa=na。又作灭摈、驱摈、摈罚、驱出、驱遣、摈治驱遣、摈。此系对犯戒比丘、沙弥等出家众处罚方法之一,即将其自教团逐放,不许其与僧众共同起居。此相当于削除僧籍,故又称摈籍。关于被摈出之缘由,据十诵律卷二十一载,对于犯四波罗夷者,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若授与之,应予灭摈。四分律卷十七随摈沙弥戒条载,沙弥受众僧呵责,犹不舍恶见者,当予灭摈。四分律卷三十四、卷三十五受戒犍度举出犯比丘尼、贼心入道等?十三难之人,不得予其出家受具足戒,若授与之,应予灭摈。又善见律毗婆沙卷十七亦载有比丘、沙弥灭摈之事缘。可知行摈出之惩罚,系为维护其他比丘及为保全僧伽之威德,而对犯重过之比丘、沙弥等之处罚。 一旦被摈出之比丘,不得授人大戒,不得受人依止,不得蓄沙弥,不得受衣钵、卧具、坐具、洗足水、拭足等种种供养,此皆详载于四分律卷四十四、十诵律卷五十六等。 摈出时有一定之羯磨作法,称为摈出羯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