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主义概率逻辑(subjectivism probabilistic logic),哲学-哲学-逻辑学-逻辑,现代归纳逻辑的派别之一。又称私人主义概率逻辑、贝叶斯主义概率逻辑。这一派别注重推理主体的信念,将“概率”看作给定证据之后,理性的人们脑海中认为这一证据对假说的支持程度。换句话说,就是这一派别将概率看成个体对事件的合理相信程度。 系统化的主观主义逻辑概率最早由F.P.拉姆齐[注]和B.德福内梯[注]提出。在该理论中,个体对事件的相信程度等于该个体为事件为真下赌注时所愿掷下的最大赌注与该事件得到的全部赌注之比。根据该定义可以推出的一条重要结论是,如果个体想要在这种赌博中避免必输的情况,他的相信程度就必须要符合概率演算中的公理。另外,如果个体不断按贝叶斯定理修正自己的相信程度,那么所有个体对于命题的相信程度都将趋于一致。这两项结论意味着主观主义的概率并不像它定义中乍看上去的那么主观。 I.哈金[注]还曾对该理论进行过修正。他将某个事件对个体而言是可能的,定义为该个体不知道该事件是假的。哈金通过这种方式引入了模态词,进一步可以组成逻辑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