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名称(dietary supplement name),工学-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营养-中国食物成分表-食品名称,用于识别某一保健食品的专门称呼。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于2012年3月15日制定《保健食品命名指南》,对保健食品命名做出规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规定,每种保健食品只能有一个名称,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3部分。品牌名和通用名间应有文字或符号区分。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可在注册商标后右上角标示®,或其后加“牌”字;未采用注册商标的及已申请注册但还未获批准的,应在品牌名后加“牌”字。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不得使用功能名称及其谐音字或形似字,不得使用误导消费者的词语。不得使用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不得使用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语言,如“高效”“速效”“第*代”等。不得使用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不得使用人名、地名(注册商标除外)。属性名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应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