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客观主义(moral objectivism),哲学-哲学-伦理学-伦理学原理,与道德主观主义相对,从客观主义的角度理解道德本质和道德判断。道德客观主义认为,道德独立于人的意识,关于人或行为道德与否的判断以事实为依据,而道德判断的真假不依赖于人的感情、欲望、态度、信念等,不建立在判断者的主观偏好基础上。因此,它虽然认为人可以通过感知与推理获得客观知识与确立道德观念,但并不预设一切道德真理必然是可知的或已知的。道德客观主义有多种表现形式。在中国,董仲舒关于“道之大原出于天”的论断,以及程朱理学中的“天理”思想,为道德提供了外在的根本依据。在西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至善”的阐释,以及基督教把道德看作上帝意志的体现,认为上帝为道德判断的正确与否提供了客观化的标准,都带有形而上学层面的客观主义色彩。根据把握道德真理的方式的不同,道德客观主义可划分为伦理自然主义的和伦理直觉主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