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伦理学(ethics on sympathy),哲学-哲学-伦理学-现代西方伦理学,由德国哲学家A.叔本华创立的一种伦理学理论。又称同感伦理学。有的学者将“同情”的提出视为叔本华对伦理学最大的贡献,并且认定他为同情论伦理学的创立者和唯一代表。其实,第一个把“同情”概念引入伦理学体系并使其具有道德价值的哲学家是英国近代经验论者D.休谟。休谟继承了前人的伦理学思想,把道德实践中的决定因素归结为“道德感”。而其创新之处就在于他把这种“道德感”具化为“同情”这种心理情感,从而成为同情伦理学的先驱。在休谟之后,A.斯密和J.-J.卢梭也在他们的伦理学体系中将同情伦理学向前推动了一大步。斯密是休谟伦理学的最直接的继承者,在其1759年出版的《道德情操论》中,开篇就设专章讨论“同情”问题,并且对同情伦理学中的“同情”概念的内涵作了界定。其后的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卢梭在其1762年出版的《爱弥儿》一书中着重论述了同情心对儿童成长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培养儿童同情心的问题。叔本华将“同情”作为其整个伦理学体系的核心,并将同情伦理学发展到了巅峰,他被视为同情伦理学的集大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