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类型学(moral typology),哲学-哲学-伦理学-伦理学原理,一个解释性的学理概念,现代伦理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有两个基本含义:①依据特定的理论图示规定,区分和解释道德的特性、功能和作用,以及它作为一种特殊文化现象在人类生活中运作的特殊理解方式。②道德类型学作为一种描述、解释、区分和论证关于道德现象的理论方法论,表达着伦理学家所构建的特定道德哲学体系的样式。这两方面密切相关,人们对道德自身特征、功能和实际运用的理解方式,直接预制着他们构建自己伦理学体系的方式,后者是前者的概念化。各种道德类型的具体内容不同,一般总涉及几个因素:①道德基本领域、特性和方位的确认。②解释和论证的方式和标准。③道德的功能和意义的特定理解。④道德或伦理文化背景的预制和理解。在道德哲学发展史上,从古希腊开始,道德思维方式的二分就初露端倪。对灵与肉、理与情、规则与心性、秩序与个体能动等概念,已经开始有了相对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