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制(congregationalism),哲学-宗教学-基督教-〔制度、法规〕-公理制,基督新教教会体制之一。又译公众制、会众制。“公理”一词,取其“公众治理”之意。以每一堂区的“公众”(congregation,意即全体信徒)为教会的独立自治单位,不设教务行政上的各级总机构,只有团契联谊性的组织,故又称“独立制”。每个独立教堂的会众以民主的方式直接选聘牧师管理教会。各教堂的教务、具体制度和礼仪,亦由各堂会众自行决定。主要为公理会、浸信会和其他公会所实行。作为基督新教运动的公理主义,始于16世纪英格兰的分离主义运动,盛行于17世纪英格兰国内战争期间。R.勃朗(Robert Browne,1550~1633)为公理制的首创者。这种教会治理体制在长老会、浸信会以及贵格会中占有重要的神学地位。它强调每个符合规定的组织的会众都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而不必将这些决定提交给任何更高的权威机构来判定,严格来说,即消除了主教和长老;认为每个教会都是独立自治的,并不是基督徒的随意聚会,而是设有专门的机构,且具有相当明确的章程和职位。源自对上帝的信念,公理派强调特定会众的权利和良心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