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性判断是概括事物的普遍属性和形态而形成的判断。详“个别性判断”。推理(推论)的辩证分类依据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而对推理进行的分类。在历史上,主要由黑格尔在《逻辑学》和《小逻辑》中提出。他按认识内容由浅入深的过程将推理分为三类:(1)实有推理。它是从表示某个事物的“主词里挑出任何一个特殊方面、一种特质,即根据这种个别特质就来证明这一个体事物是一个普遍的东西”(《小逻辑》)。如“这朵花是红的,红是一种颜色,所以,这朵花是有颜色的”。黑格尔认为这种推理中的各项是完全偶然的,因为,那作为抽象特殊性的中项(如上例巾的“红”)只是主词(上例中的“这朵花”)的任何一种特质。但是,这主词还可以有许多别的特质(如是白的,是香的等等),因而它同样可以与许多别的普遍性相联系。故这种推理对于认识事物的本质、真理来说是价值不大的。(2)反思推理。和实有推理不同,这种推理不是随便抓住事物的某个偶然特性、即事物的某一片面的、外在的、抽象的规定性作为中项,而是以结合两端项于一体的东西作为中项。这种推理又依次分为以下三类:全称推理。如“凡人皆有死,某甲是人,故某甲有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