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推理是一种直接针对某一特定目标的推理。其依据在于对当事者情况的了解以及知道某种行动是达到该目标的途径。它的结论就是命令特定当事者实现行动进程。这一推理的序列之所以被称之为实践推理,是因为其目的是一种具有实践意义的结论。实践推理因其为行动或要求提供理由,因而在本质上是一种语用推理。相反,理论推理的目的在于从前提中得出真实的结论,它所关注的是推理和论证在形式上的有效性。亚里士多德在其关于实践智慧的理论中对实践推理最早作出了探讨。按照亚里士多德的理解,应当把行动本身视作推理的结论。在20世纪,由于安斯康以及冯·赖特的推动,实践推理成为了哲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人们通常把这种推理视作一种适合于人文学科的论证形式,而不仅仅是一种目的一手段式思考的工具。虽然关于这种推理的要素、适用范围以及程序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人们普遍认为它对于说明人的行动,确定人生规划中的等级和优先顺序,理解人们对行动的责任以及评价他人的行动,具有重要意义。一些理论工作者业已使用更为宽泛的实践推理的概念去扩展理性选择理论,以求理解个体行为和社会建制。道德推理是实践推理的一种主要形式。参见“实践理性”、“实践三段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