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所,佛学术语。二法对待之时,自动之法,谓为能。不动之法,谓为所。佛教最先使用的术语通常“能”指能动一方,“所”指被动一方;“能”指主体,“所”指客体。佛教语。 “能”与“所”相对, 犹言主客观。如,“能缘”指认识主体及其能动作用,“所缘”指认识对象;“能取”是内识,“所取”是外境;“能知”是认识主体,“所知”为认识对象。东晋佛教哲学家僧肇说:“般若即能知也。五阴即所知也。所知即缘也。”认为佛教智慧般若是能认识的主体,五阴即物质世界和精神世界是认识对象。 佛教认为 “能”“所”相对,“所”不能离开“能”。明末清初唯物主义者王夫之予以批判改造,提出能必副所的唯物主义命题,从此“能所”有了新的意义(见所以发能与能必副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