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议员,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项,众议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所选举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该州议会人数最多之一院之选举人所需具之资格。 年龄未满二十五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七年,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之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众议院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合众国所辖各州人口之多寡,分配于各州,此项人口数目包括所有自由人,包括在服役期之人,但未被课税之印第安人在外。人口之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之内并于此后每十年,依照法律规定之方式进行之。议员人数以不超过每三万人选出一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一议员;在实行前项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选举三人,马萨诸塞州八人,罗得岛州及普罗维登斯种植园地一人,康涅狄格州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州四人,宾夕法尼亚州八人,特拉华州一人,马里兰州六人,弗吉尼亚州十人,北卡罗来纳州五人,南卡罗来纳州五人,佐治亚州三人。 任何一州所选议员中遇有缺额时,该州之行政首脑应颁布选举令以补足该项缺额。众议院应选定该院议长及其他工作人员,并有弹劾之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