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环境保护局
(政策)
位于汕头,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可以制定法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生态、饮用水源与农村环境保护;统筹协调环境政策、环境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环境治理、污染减排和环境综合执法;参与反生化、反核和辐射恐怖袭击;负责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共汕头市委、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汕发〔2009〕14号),设立汕头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汕头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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