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是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广元市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对广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市长负责制。1985年2月8日,国务院以批准设立地级广元市;1985年5月30日,广元市人民政府正式成立。其驻地位于利州区东坝街道。1985年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函198520号"文件批准撤销原广元县,设立地级广元市,以原广元县行政区域为广元市行政区域,设立广元市市中区,并将原绵阳地区的旺苍县、青川县、剑阁县划归广元市管辖[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