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克斯电视台低俗案(FCC v. Fox Television Stations, Inc.),文学-新闻学-外国新闻史-〔北美部分〕-〔新闻事件〕-〔美国〕,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与福克斯电视台博弈的经典案件。1978年,因某喜剧演员在纽约广播电台做独白表演时,提到了低俗词语,联邦通信委员会遂作出处罚决定,但被电台告到法院,最后联邦法院判联邦通讯委员会胜诉。之后,联邦通信委员会重申了“反低俗”政策并对相关细则作了修改,要求各大无线广播电视台不得播出脏话和裸体镜头,否则将受重罚。2004年,联邦通信委员会认定福克斯电视网的演员或主持人于2002和2003年先后两次在音乐颁奖晚会直播上使用不雅词汇,违反了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反低俗”政策,即无线广播电视台(不含有线广播电视台和网络新媒体)不应使用“淫秽、不雅或亵渎语言”。据此,联邦通信委员会对福克斯电视网作出处罚。但福克斯电视网拒交罚款,还以处罚违反宪法为由起诉联邦通信委员会。2007年,联邦第二上诉巡回法院判联邦通信委员会败诉,认为“反低俗”的政策判断“武断而多变”。联邦通信委员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