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生物栖息地保护(habitat protection of fishery species),农学-渔业-渔业资源-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物栖息地保护,保护渔业生物种群生息繁衍的重要区域。这些区域主要包括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是渔业生物保护的核心。1973年,美国《濒危物种法案》(Endangered Species Act)首次提出保护栖息地,将对濒危物种的损害不仅理解为对该物种的杀害,而且理解为对它们所依赖的环境的破坏。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通过,在中国首次提出了“栖息地保护”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也是渔业生物栖息地保护的体现。相关法律的实施为加渔业生物栖息地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落实栖息地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先要识别界定渔业生物的重要栖息地。1978年,美国《濒危物种法案》首次引入了重要栖息地[注]制度,界定了濒危物种的重要栖息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中重要栖息地主要指“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