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Regulations on the Safety and Protection of Radioisotope and Radiation Devices),放射医学与防护名词,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9月14日以国务院令第449号公布,同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转让、进出口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和个人。该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