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事业现金收入统计是凡属于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等服务单位 (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公用事业、生活服务及其他劳务服务单位),其现金收入列入此项目的统计。如: ①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运输单位的客货运业务收入,包括运输业务附属性业务 (如行李运费、保管费等) 收入,公路养路费收入,汽车公司出租车收入及非运输单位的运输收入,运输站管理费等。②影剧院、公园、博物馆、展览会、溜冰场、文化宫、俱乐部、游泳场等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其场地、设备用具租赁收入。③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缝补、家具租赁、裱糊业、喜庆殡葬、招待所、画像、广告、制图誊印、加工费、修理费等生活服务收入,其他劳动单位的收入和服务性押金、企事业单位自设不对外营业的生活服务设施的现金收入,若与其主要业务收入划分不清者,可并人其主要业务收入。④学校的学杂费、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托儿费、杂费等收入。⑤医疗单位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 (包括押金)、挂号费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