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商品进销差价原是旧《商业会计制度》的一个科目,反映企业采用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销售商品未收回的毛利。因为旧制度规定,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发出商品即作销售,并随时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但货款要延期收回,而毛利亦因之延期实现,故需设此科目,以正确计算当期盈亏。实践结果虽能正确反映盈亏,但在发出分期收款商品而作销售时,会出现有营业收入而无毛利,货款结算时,则有毛利而无营业收入的不合理现象。因此新会计制度改进了核算办法同时停止使用本科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特点的重大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出售商品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无息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