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爱尔兰行政监察专员是根据1969年北爱尔兰议会行政监察员法建立。管辖对不良行政的申诉。1974年被英国接管后,成为中央政府的行政监察专员。职权是调查中央政府在北爱尔兰行政权力的行为,必须向英国议会提出报告。还调查人事管理方面的申诉。申诉案件专员根据1969年的申诉案件专员法设立,调查对北爱尔兰地方政府和其它地方机构的不良行政的申诉。除可以调查人事管理事务外,还可以调查地方机构关于商业交易和合同方面的事项。行政监察专员和申诉案件专员通常由同一人担任,但是在程序和职权范围上则相互独立。在建议执行上不同于英国,英国行政监察专员建议的执行,全凭建议本身的说服力、议会的批评和舆论的压力,没有法律强制力。但在北爱尔兰,根据1969年的申诉案件专员法,受害人可以向郡法院请求执行专员的建议,郡法院可以判决给予受害人法院认为适当的赔偿或其它救济方法。如果不良行政继续进行,总检察长可根据专员的建议,请求高等法院发出阻止令或者其它恰当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