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存款准备率政策是台湾最重要的货币政策工具之一。按照1947年修正的 “银行法”规定,银行存款准备金分为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两种,并按照银行性质及存款的种类制定出不同准备率。其中保证准备实行弹性准备率,即台湾 “中央银行”在设定的最高限与最低限内随时依法调整;付现准备实行固定最低准备率。1975年修改后的台湾 “银行法”,取消了存款准备金的保证准备与付现准备分类,存款准备率均按存款种类而定,不再考虑银行性质的不同; 并授权台湾 “中央银行”,在必要时自行设定或调整某类支票存款及活期存款增加额的准备率,不受各存款准备率上限的限制。存款准备金只包括库存现金及在“中央银行” 的存款,而不包括同业存欠借差及有价证券。由于这一政策工具对货币供给有较强烈的影响,所以货币当局只在必要时才调整存款准备率。1986年以后,由于外汇资产猛增,银行对民间企业放款大幅增加,加上当局为筹措公共设施用地款项向银行大举借款,为避免货币供给总量增长速度过快,影响经济和金融的稳定,台湾 “中央银行” 于1988年12月与1989年4月,两次上调存款准备率,共计调高36个百分点; 同时上调信托资金准备率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