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一八○四年宪法,亦称《共和十二年宪法》。1804年5月18日(共和十二年花月28日),在拿破仑·波拿巴的授意下,元老院颁布,并经公民投票通过。共142条,规定将共和国政府托付给“法兰西人的皇帝”,即现任共和国第一执政拿破仑·波拿巴,皇位世袭,由合法直系男性后裔继承。皇帝集行政、立法、司法大权于一身。创立新贵族阶层,皇帝长子将立为“帝国亲王”,其兄弟姐妹封为法国亲王、公主,设立大选帝侯、帝国大法官、陆海军大元帅等6位终身勋爵,任命16位帝国元帅、皇室侍从、司仪官等。该宪法标志法兰西第一共和国的终结和法兰西第一帝国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