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制度。但在中国民诉立法之初,由于对其缺乏深入的研究,加之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应将必要共同诉讼区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提升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立法的科学性,扩大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排解纠纷的机能。1、必要共同诉讼的概念检讨,一般认为,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的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构成必要共同诉讼,有以下两个不可缺少的条件:一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二是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当事人必须一同起诉或者一同应诉,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作出同一裁判。但是,司法实践已并不限于将“诉讼标的共同”作为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要件;除此之外,与诉讼标的有密切联系的诉讼也被当做诉讼标的共同的诉讼处理,如一些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侵权诉讼等。在某一共同侵权人或连带债务人未被起诉时,人民法院往往以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由此可见,传统的必要共同诉讼概念有待修正。所谓必要共同诉讼,是指诉讼标的对共同诉讼人必须合一确定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