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是被害人由于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要求刑事被告人等致害人给予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根据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4条和第85条的规定,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关或个人有: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人民检察院(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义务承担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责任的机关或人员为: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和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另根据该解释第91条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