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中国司法机关审理刑事案件、收集、使用证据方面的重要原则,是长期司法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中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所谓“重证据”,就是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要依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证据作为定案处理的客观基础,对被告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都应重视并尽量予以全面搜集。所谓“不轻信口供”,就是对于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慎重对待,既不能完全不信,也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之一。为了正确破案与定案,确保办案质量,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而不轻信口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