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因达到一定年限或因受损而进行重新改造,以及因转产而退出渔业捕捞生产则进入淘汰报废阶段。渔业船舶报废制度,是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旨在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秩序,对淘汰报废的老旧捕捞渔船实施监督管理的统称。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控制捕捞强度,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2年4月20日联合颁布了《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我国渔业船舶实行强制报废制度,并对报废程序和监督管理进行相应的规定。《规定》于2002年5月20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