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初建于1954年3月,到1956年初,铁路运输检察院的各级机构普遍建立。主要受理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2009年7月8日,中央下发关于铁路公检法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要求铁路公检法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铁路法院整体移交驻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党委、高级人民法院管理。截止2012年6月底,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最高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即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根据中央司法改革精神,铁路法院将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即以科学、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原则,探索设立跨行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