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制度(ecological protection redline system),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律制度,有关划定、实施生态红线的一系列法律规定的总称。简称生态红线制度。生态红线包括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和自然资源利用上线,简称为生态功能红线、环境质量红线和资源利用红线。狭义的生态红线仅指生态功能红线,即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广义的生态红线包括三个方面:①区域性的划线,将一些生态脆弱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亟待保护的区域划定为禁止开发的区域。②资源消耗的约束上限,比如对煤炭总量消耗和机动车总量消耗设立控制上限。③污染物的排放底线,对各种污染物质排放量设定底线。生态红线制度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于2004年完成了《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提出“红线调控、绿线提升、蓝线建设”的三线调控方案,首次提出生态红线。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划定生态红线”的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