角色表演者肖像权(Right of character's portrait),艺术学-戏剧学-戏剧管理-艺术法,视听作品中的角色表演者对于因所演角色形象而体现出的其个人形象所享有的权利。在视听作品中,任何一个角色都不会要求表演者是特定的人,不同的表演者可以扮演相同的角色。由此,在同一角色上就会承载着不同表演者的人格特征。角色表演者的不特定性,意味着角色不具有专属性,因此,角色的肖像或者角色的肖像权是不存在的。只有角色的表演者才对因所扮演的角色形象所体现的其个人形象享有肖像权。一般而言,如果表演者同意出演视听作品中的某一特定角色形象,就意味着其已许可在动态传播该视听作品的范围内以放映、播放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等方式使用其角色形象。但是,这种使用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除角色表演者与使用者在事前就角色形象使用范围进行特别约定的情况外,任何超出该视听作品动态传播使用范畴的使用均须征得角色表演者的许可。对于视听作品中的人物剧照(包括对载有人物的动态画面的静态截图)而言,角色表演者一般享有肖像权,非经角色表演者同意,即使已取得剧照著作权人授权的使用者也无权擅自使用该剧照中的角色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