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拐卖儿童犯罪(fighting the 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法学-社会学-社会治理与社会政策-社会政策-儿童社会政策-儿童福利,对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实施制裁的法律法规及行动。拐卖儿童犯罪包括4个构成要件:①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②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儿童的行为。③主体要件。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拐卖儿童罪。④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立法沿革有7次。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规定较为简单且法定刑较低。由于拐卖人口犯罪逐年呈上升趋势,甚至出现了较多的拐卖人口的犯罪集团,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人口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死刑,加重了对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