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让排污许可证(marketable pollution permits),工学-环境科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经济政策〕,能够作为商品进入市场交易或在排污者之间进行有偿转让的许可证。又称可买卖排污许可证、环境污染执照。这种许可证最初出现在美国,1990年美国修订的《清洁空气法》首次确立了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亦即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许可是环境许可中一项点源排放管理的核心工具,是依据环境保护法律对企业的排放行为和政府对企业的监督做出规定,通过许可证法律文书加以载明的制度。按照可转让排污许可证制度,国家通过排污许可证形式有偿地将污染权分配或拍卖给排污者,并允许排污者进入市场进行许可证买卖,这样,排污许可证自身就有了市场价格。一些治理污染花费较多的排污者可以向治理污染花费较少的排污者购买排污许可证,以扩大自身排污权,如果排污许可证的市场价格高于治理污染所需费用,排污许可证所有者则会转让或出售许可证而积极治理污染。据此,排污者最终可以得到以最少的花费保持同样的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