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作品著作权(copyright of drama),艺术学-戏剧学-戏剧管理-艺术法,戏剧作品的作者及被授权人依据法律对该作品所享有的权利。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一般归属于戏剧作品的剧作者,但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主体并不限于剧作者,还包括通过受让、继承、受遗赠等方式而获得戏剧作品著作权的继受主体——戏剧作品的继受著作权人。在表演艺术中,戏剧最先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1791年1月,法国通过了《表演权法》,首先为戏剧性作品提供了表演权保护。1833年,英国国王威廉四世颁布了《戏剧版权法案》。根据法案的规定,“凡有悲壮动人,及劝善惩恶之戏本,已著而未刊者,可自此律颁行之日起,专利28年。他人不得将其所编之戏本演唱”。1856年,美国《版权法》赋予戏剧以著作权保护,根据该法的规定,剧作者可以授权他人表演其戏剧作品,而著作权仍归属于剧作者,但剧作者仅限于美国人或者以美国为经常居住地的人。1870年,美国修订《版权法》,规定未经戏剧版权所有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公开表演其作品。在中国,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无需履行任何手续。著作权的产生,不论是否发表,仅以作品的创作完成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