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资料汇交人(Geological data collector),理学-地质学/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总论-地质资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探矿权人或者采矿权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前款规定以外地质工作项目的,非国家出资的,出资人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国家出资的,承担有关地质工作项目的单位为地质资料汇交人。地质工作结束后,地质资料汇交人按照法定的范围、渠道、期限、技术要求履行汇交义务,并对地质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地质资料汇交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接收地质资料的馆藏机构,并在预期内完成资料汇交。地质资料汇交人既可以是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具有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地勘单位、矿山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法人。地质资料汇交人的法律义务自资料形成之日起,伴随着地质资料的整个生命周期,直到地质资料的灭失。地质资料汇交人有权利要求地质资料馆藏机构保护其在地质资料中的商业利益。地质资料汇交人依法履行自身的汇交义务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中国保障地质资料有效汇聚的基础,是有效实现统一汇交制度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