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病理学鉴定(forensic pathology expertise),医学-现代医学-综合领域-法医学-法医病理学-法医病理鉴定,法医学鉴定人应用病理学及其他医学、自然科学等理论与技术,解决有关暴力性和非暴力性死亡的死亡征象、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死亡时间、死亡地点、个体识别,以及致伤物的推断和确认等问题,进行科学分析和判断,做出结论意见的过程。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工作范围包括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表检查、尸体解剖。法医病理学鉴定人在客观、公正、科学的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后出具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需对委托方提出的委托要求,做出客观、公正、科学的论证意见。最早具有法医病理学鉴定性质的工作始于中国古代的战国时期,最早的法医尸体解剖始于13世纪,18世纪德国病理学家R.L.K.菲尔绍[注]创立了细胞病理学说,并出版了《细胞病理学》这部著作,推动法医病理学鉴定从宏观走向微观。在鉴定实践中,法医病理学鉴定人须在前期案情调查、现场勘查、尸表检查的基础上,系统全面地进行尸体剖验、宏观检查,判断病变,有针对性提取检材,结合组织病理学检查及辅助检验等,作出科学客观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