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中心治理理论(the polycentric governance theory),管理学-公共管理-〔综论〕-〔基本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以自发秩序或自主性力量为基础,强调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和能动创立治理规则、治理形态,借助多个而非单一权力中心和组织体制治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的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以美国政治经济学家奥斯特罗姆夫妇为核心的一批学者在对发展中国家农村社区公共池塘资源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最早提出的。多中心治理理论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4方面。①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由于国家与市民社会各自能力的局限性,治理活动除了政府机关和各种机构外,还包括市民社会的参与、各种利益集团以及各部门间的协商。因此,多中心学者主张运用经济理论、博弈理论的方法来透视治理问题。其对于组织关系的分析,通常采取理性人的假设,而对于社群个体的分析,则更倾向于社会人或复杂人的假设。②治理的本质在于其所倚重的权力流行机制并不是线性单向或单中心的,而是双向互动、多中心流通的。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之间存在着权力互动关系,并最终形成公民自主服务与民营、政府服务相结合、多中心的公共事务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