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植被恢复费(forest vegetation recovery fee),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林业经济管理-林业政策体系,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各项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单位按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的用于恢复森林植被的费用。2002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2015年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印发《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财税〔2015〕122号),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进行核定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财政收入级次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