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工学-环境科学-环境法学-环境保护法-环境法基本原则,环境污染和破坏所造成的损失及费用由排污者和环境破坏者承担的环境管理原则。又称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付钱原则、3P原则。该原则在1972年2月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环境委员会会议上首先提出。此后,得到国际上的广泛承认,并被许多国家订入法律。污染者负担的范围通常包括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有的国家还将污染预防费用和环境恢复费用包括在内。污染者负担的形式为征收排污费或污染税,支付损害赔偿费、污染损害罚款、罚金等。中国很长一段时间实行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实际上是污染者负担原则在中国的具体化。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常常被理解为污染者仅负责把污染治理好,并不包括对污染受害方损失的赔偿、污染损害的罚款及受污染环境恢复所需的费用等,是不全面的。所以现在中国法律文书和政府相关文件中不再使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