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制度(agricultural tax system),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财政税收〕-农业税收制度,中国政府对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征收农业税所依据或出台的各种法令、条例等。中国的农业税收制度最早出现于夏朝,西周时税法已比较完备,包括田赋、人头税、商税、货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历朝历代对农业税收制度进行了多次改革,逐渐完成从人头税向财产税的转变。农业税收制度在中国数千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对于国家取得税收、解决财政发挥了重要作用,也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废除了全部田赋和一切苛捐杂税,建立了新的农业税收制度。1958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其基本的政策原则为:增产不增税,合理负担。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①课税主体为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②课税客体为农业收入,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农林特产等收入,少量的副业收入和农副产品不征税。③税率为比例税制,全国统一按常年产量的15.5%计征,各地区结合不同经济情况允许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常年产量的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