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工作方针(work policy of cultural relics),历史学-文物-综论-术语,统领文物工作的全局性、原则性的纲领。1987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当前文物工作的任务和方针是“加强保护、改善管理、搞好改革、充分发挥文物的作用,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的文化传统,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做出贡献”。1992年5月6~9日,政治局常委李瑞环在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正式提出“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文物工作方针。1995年,国务委员李铁映全国文物工作会议上提出“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1997年3月30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继续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贯彻“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200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时,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进行整合,形成“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十六字方针,并作为《文物保护法》正式条文,成为法定的文物工作方针,并被贯彻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