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顺序原则(temporal sequence principle),文学-语言文字-功能-认知语言学及语言类型学-功能语言学-〔学说〕,两个句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由戴浩一于1985年为解释汉语语序现象而提出。汉语中由事件词连接的两个句子的语序和句子事件发生的时间顺序是一致的,如“我吃过饭,你再打电话给我。”这里“吃饭”和“打电话”所表示的事件发生的时间是一前一后,所以在语序上,先发生的事件小句在连词之前,后发生的事件小句位于连词之后。当两个谓语短语表示连续的行为动作时,它们的次序也依照概念领域里的时间顺序,如“张三上楼睡觉。”“上楼”这一动作行为是先于“睡觉”的,所以两者一前一后。另外,汉语动词复合的类型中,动结式也必须遵循时间顺序原则,比如“念完”“做成”这些都是依据“动作—结果”这种自然时间顺序排列。时间顺序原则还体现在状语的位置上,如“他从中国来。”,“从”字短语表示动作的始发点,因此是动作之前的状态,所以它处于动词之前。该原则还用于汉语的标记结构,如“他比我高”,是先做比较,才有比较后的情状或程度,所以,比较项位于比较结果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