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制度(the system of villagers' self-government),法学-社会学-应用社会学-农村社会学-农民,村民依照法律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制度。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中最为核心的一环,也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表现。村民在村民自治组织这一平台上,通过民主选举村干部、民主决策和管理村庄事务、民主监督村民自治组织运行,推动村庄治理的民主化,在实质上体现并发展着社会主义民主。20世纪80年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当人民公社体制解体及政社分开后,国家权力由基层向上收缩,在乡(镇)一级恢复建立基层政权,而权力向上收缩的直接后果便是农村基层的组织“真空”。以村民委员会为代表的村民自治组织的产生与发展则正好填补了这一组织性的“真空”,实现了村级治理模式的重构。村民自治最初源自村民们的自发创造。1980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山县等地农民自发组建了一批新型的农村基础群众性自治组织——农民委员会。随后,四川、河南、山东等省陆续出现类似组织。1982年12月,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被载入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