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慈善信托(charitable trusts),管理学-公共管理-社会治理-﹝公益慈善与社会创新﹞,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受托人名义进行管理和处分、开展慈善活动的行为。历史渊源信托制度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的遗嘱执行,发展于13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UES)。中世纪的英国,宗教的势力日益扩张,许多教徒为践行博爱、利他思想的教义,都将自己的土地等财产捐献于教会。教会则将这些财产用于救济贫困、医治病患、照顾老人、教育儿童等公益事业,教会成为当时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主要力量。而教会享有不用向封建领主缴纳地租的特权;教会作为一种特别的组织,又可永久存续。但这使得领主们失去了大量的税收收入,威胁到封建领主的利益。于是,国王亨利三世为此颁布了《没收法》,规定“未经国王特许,禁止人们向教会捐赠土地,凡擅自出让或赠与者,要没收其土地。”教徒们为了践行自己的公益信念,同时又不触犯法律,就采取了“用益制度”的策略。即,不将土地直接转让给教会,而是交给教会之外的其他人,但是要求土地的接收者必须将土地收益转给教会或者转让人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