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处置制度(administrative substitute disposal system),工学-环境科学-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代为处置制度,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不履行或无能力履行国家相关规定承担其所产生的废物的处置责任时,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指定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产生单位处置废物的制度。为保障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固体废物得到及时和环境无害化的妥善处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规定的一种行政代执行措施,代为处置制度是环境保护和管理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未按照规定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不承担代为处置费用的,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