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税费改革(tax and fee reform in rural areas),管理学-农林经济管理-〔农业财政税收〕-农业税收制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及转变政府职能和建立公共财政、减轻农民负担的要求,对中国农业和农村领域现行的税费制度所进行的改革。2000年3月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通知》指出,为了探索建立规范的农村税费制度、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安徽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并逐步推广。其主要内容有:①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涉及农民的集资项目。②取消屠宰税。③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④降低农业税率,取消农业特产税。⑤改革村提留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2001年3月中央再次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在总结安徽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