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游惯例(tourism international practice),管理学-工商管理-旅游管理-旅游行政管理-旅游法律法规-国际旅游条约,国际上公认的,基于习惯事实,内容明确规范,与现行法律没有冲突,而法律又未规定,不违背公序民俗,经过国家、民事承认而具有一定强制力保证,并为全球旅游业一起遵循的习惯性做法或规则。一般具有通用性、稳定性、重复性、准强制性、效益性等特点。如国际酒店业中关于游客订房和退房的规则。 旅游经营者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针对旅游业务中的具体问题规定了一些做法,经历了一个与旅游消费者不断博弈的漫长过程,经过行业协会的协调和规范,逐渐形成了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消费者均能接受的行为规则,适用范围从少数国家逐渐扩展至全球。 其效力层次处于相对较低的位阶,只有在法律和合同都没有相关规定,并且只有在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情况下,才按照国际旅游惯例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惯例的某些内容作出修改,一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即按照修改之后的规定执行。